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检刑诉〔2020〕351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72********,汉族,小学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镇**村**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潘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72********,汉族,小学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镇**村**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湖南省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8月12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分别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均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2月,汨罗人周某某和妻子黄某甲以46万元价格从潘某丙(另案起诉)和潘某丁处转让了平江县**石材有限公司**(又名**)矿点的花岗岩采矿经营权,又于2012年10月1日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之后,由周某某等人继续投入资金经营。2015年6月,潘某丙因赌博向李某某(另案起诉)借了100万,李某某为潘某丙出主意称只有把**矿点搞过来自己开采才能还清债务,潘某丙认可。于是李某某将潘某丙及其堂兄弟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叫到自己家中,以帮助潘某丙将**矿点买回来赚钱还账为由,指使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与潘某丙三人到**矿点闹事迫使其停工,然后逼迫被害人周某某转让矿点。第二天,按照李某某的安排、指挥,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带油漆和刷子与潘某丙到达**矿点,以**矿点所处的山林有部分是已过世的潘某甲、潘某乙爷爷所有,但两人未获得补偿(实际已经补偿)为由,用油漆划界、关掉电闸阻止工人施工,迫使工人回家。石场停工后,被害人周某某多次找潘某丙等协商开工,都被潘某丙找各种理由拒绝。最终**矿点被迫停工一年多。期间周某某委托他人寻求卖家,伍市镇人童某甲知道消息后想联系福建老板收购**矿点。李某某闻讯打电话威胁童某甲不要插手,童某甲被迫放弃。在此情况下,被害人周某某被迫于2016年11月将**矿点以1498000元转卖给李某某。之后李某某将该矿点交给潘某丙负责经营管理,自己保留33%的股份、潘某丙占股59%、被告人潘某甲占股5%、被告人潘某乙占股3%(2018年变更为潘某丙占股57%、潘某乙占股5%)。现已查明2016年11月后**矿点开采并贩卖花岗岩的金额为11888037元,被告人潘某甲分红获利36万余元,被告人潘某乙分红获利26万余元。
2020年3月28日,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主动到案。案发后,被告人潘某乙退缴了26万元非法所得,被告人潘某甲退缴了15万元非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协议书、票据等书证;2.证人毛某某、黄某乙、童某甲、潘某戊、童某乙、伏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以及同案犯李某某、潘某丙的供述与辩解;5.矿资源储量估算报告;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伙同他人有组织地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转让矿山开采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本案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均起主要作用,均属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自动投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均属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对二被告人减轻处罚;被告人潘某乙、潘某甲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自愿认罪认罚,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甲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潘某乙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综合全案情节,结合社区矫正意见和庭审情况,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烽
钟旷展
检察官助理:张瑜
2020年8月14日
附注:1、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现均被羁押在平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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