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北检刑诉〔2019〕456号
被告人潘某甲(绰号“某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031993********,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9月10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潘某乙(绰号“某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8021970********,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9月17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黄某甲(已判刑)等人为了营利开始就在钦州市钦北区长滩镇古勉村委那宁村边开设赌场,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在赌场做数,即是赔钱、杀钱工作,每一场得工钱100元,赌场分白班和夜班两场。2019年3月29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组织警力查处,抓获潘某乙等涉赌人员40余人,潘某乙被行政罚款处理,赌场被查处后停了一段时间,又断断续续开设,后又搬到长滩镇连丰村委坡连村和古勉村委那宁村边开设,2019年5月初赌场又搬回那宁村后,潘某甲加入赌场经营**赌场做数,赌场主要吸引南宁、钦州及周边的赌客参赌,有赌场工作人员负责摊台工(揭摊、做数)、看路(看有没有人来抓赌)等工作,有专门的搭客司机负贵运送赌客出入赌场,每天参赌人员数十人以上。2019年5月22日晚,该赌场被钦北公安分局组织警力查处,抓获该赌场的涉赌人员十余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相关书证;证人黄某甲、黄某乙、莫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潘某某、潘某乙的供述;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伙同他人为营利非法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汤毅
2019年12月25日
附:
1.两被告人现羁押在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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