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八检刑诉〔2020〕310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021993********,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住广西贺州市平桂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广西佰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林松
被告人潘某乙,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6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住广西贺州市平桂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6月21日期间,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通过“快乐十分”的开奖来猜号码的方式在贺州市八步区河堤边**凉亭附近坐庄开赌。每天收取赌注后由潘某甲上报至金龙彩票APP,并从中抽水百分之十。潘某甲、潘某乙二人通过抽水获利,抽水获利潘某甲占六成,潘某乙占四成。参赌人员参与潘某甲、潘某乙开设赌场的赌资数额累计二十七万多元,所得获利二人均已用于生活开销。2019年6月21日,公安机关民警将潘某甲、潘某乙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开设赌场,赌资数额累计27万多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永卿
2020年9月25日
附:1.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现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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