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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甲、潘某乙、潘某丙涉嫌妨害公务案)_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州检公诉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86********,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街**号,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家属院**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28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潘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镇**村**号。因犯抢劫罪,于1994年5月16日被巴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1年9月7日被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28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潘某丙,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64********,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街**号,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家属院**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潘某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潘某丙在巴中市巴州区**大道**酒吧喝酒。期间,潘某丙酒后与他人发生纠纷,对方报警。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派出所在接到110指令后,民警邓某某带领辅警杨某某、李某某迅速赶到**酒吧门口处警。在处警过程中,被告人潘某丙酒后无端推搡、抓扯民警邓某某,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等人随即上前推搡邓某某。民警邓某某随即警告潘某甲等人,被告人潘某甲等人不顾警告继续推搡抓扯。随后,处警民警强制带离潘某甲,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潘某甲极力反抗,采用拳打脚踢的方式击打民警邓某某的颈部和辅警李某某的右眼眶。与此同时,潘某丙、潘某乙等人上前抓扯推搡处警民警,阻止民警带离潘某甲。之后,在酒吧保安及群众的帮助下,处警民警将潘某甲依法带离。事后,潘某丙、潘某乙主动到回风派出所找潘某甲。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潘某丙造成民警邓某某和辅警杨某某、李某某三人颈、手、眼部不同程度的受伤。经鉴定,处警辅警李某某的本次损伤已达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警察证复印件、刑事判决书、伤情证明等书证;证人吴某某、夏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邓某某、李某某、杨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潘某丙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潘某丙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   易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被告人潘某丙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4032****

2.侦查卷3册;视频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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