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八检刑诉〔2018〕77号
被告单位安徽**羽毛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28E,单位地址:安徽省淮南市寿县**镇**街道,法定代表人潘某甲。
诉讼代表人潘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301972********,系安徽**羽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户籍地:安徽省利辛县**乡**村**户,住合肥市滨湖新区**路**小区**栋**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65********,汉族,初中文化,系安徽**羽毛股份有限公司***,户籍地:安徽省寿县**镇**街道机关选区,住六安市**公寓**号楼**室。2017年12月15日,被告人潘某甲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被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年3月14日被淮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2018年4月16日被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两个月。
被告人潘某丙,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72********,汉族,小学文化,系安徽**羽毛股份有限公司***,户籍地:安徽省寿县**镇**街道**村**组,住六安市**小区**号楼**室。2017年12月18日,被告人潘某丙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被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年3月14日被淮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2018年4月16日被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两个月。
被告人吕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301986********,汉族,大学文化,系六安市**羽毛羽绒销售有限公司****,住六安市**路**小区**栋**单元**室(同户籍地)。2017年12月12日,被告人吕某甲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被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年3月14日被淮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2018年4月16日被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两个月。
被告人吕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301993********,汉族,大学文化,系六安市**羽毛羽绒销售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安徽省旌德县**乡**村**组**片**号,住六安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7年12月12日,被告人吕某乙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被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年3月14日被淮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2018年4月16日被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两个月。
被告人黄某某,女,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52********,汉族,初中文化,系安徽省**羽毛股份有限公司出纳,住安徽省寿县**镇**街道**选区(同户籍地)。2017年12月16日,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8年6月19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56********,汉族,中专文化,系安徽省**羽毛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主管,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大道**路**号,住安徽省六安市**小区**号楼**室。2017年12月16日,被告人宋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8年6月19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安徽**羽毛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丙、吕某甲、吕某乙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丙、黄某某、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8年6月18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18年7月17日、9月17日退回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补充侦查,侦查部门经补充侦查后于2018年8月17日、10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2018年11月17日经检察长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骗取出口退税罪:
安徽**羽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00年,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者资格。2012年经吕某甲提议,**公司***潘某甲、潘某丙、与吕某甲商定,由吕某甲负责**公司出口业务,在货物出口报关过程中,通过更改出口合同、发票,虚抬出口货物销售价格,骗取出口退税。同时约定,骗取出口退税利润按照2∶8的比例在吕某甲和**公司之间分配。
2016年9月份至2017年,吕某乙在明知是为了骗取出口退税的情况下,仍按照吕某甲安排实施更改出口合同、发票,虚抬出口价格等骗税行为。
为逃避监管,弥补实收外汇不足,潘某甲、潘某丙、吕某甲商定由**公司提供资金,由吕某甲、潘某丙、吕某乙具体操作,通过杨某某、马某甲、马某乙(三人另案处理)购买外汇,汇入**公司外汇账户。
2012年至2017年,吕某甲、潘某甲、潘某丙共计骗取出口退税34861012.229 元。2016年9月至2017年吕某乙参与骗取出口退税 4610427.26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审核明细表、情况说明、出口合同、发票、提单、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
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鲍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丙、吕某甲、吕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012年4月份至2017年11月份期间,安徽**羽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潘某甲、潘某丙伙同吕某丙、李某某等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潘某甲和潘某丙指使**公司财务人员黄某某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受票企业收取开票费。
2014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宋某某受聘为**公司财务主管,潘某甲、潘某丙指使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受票企业。
(1)2012年4月26日至2017年11月18日期间,吕某丙通过居间介绍,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公司为浙江杭州**家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7份。发票号码分别为:00495410、00495998、00496010、00307119、00072063、00072078、00406930、00406931、01240637、01240647、01240646、00282395、00282394、00283766、00283769、00283807、00052741、00052754、00052755、02712415、02712414、02362032、02363347、03614108、03614109、03614110、02363192。上述发票除号码为02363192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被抵扣外均已认证抵扣,涉案金额价税合计:19076568元,税额:2771809.03元。
(2)2017年9月25日,**公司通过李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居中介绍向江西省共青城**服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发票号码为:09278820,价税合计:800000元,税额:116239.32元。
2017年7月25日,**公司通过李某某、王某某居中介绍向界首市**纺织服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发票号码为:02363356,价税合计:600032.60元,税额:87184.22元。
2017年7月25日,**公司通过李某某、王某某居中介绍向界首市**纺织服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发票号码为:02363352,价税合计:601100.40元,税额:87339.37元。
(3)2017年7月26日,**公司通过吴某某居中介绍向阜阳**服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发票号码为:02363369,价税合计:800000元,税额:116239.3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情况说明、增值税专用发票、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完税证明等书证;
2.证人吕某丙、李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丙、黄某某、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安徽**羽毛股份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潘某甲、潘某丙伙同吕某甲、吕某乙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虚抬出口货物价格,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安徽**羽毛股份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潘某甲、潘某丙,直接责任人员黄某某、宋某某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给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黄某某、宋某某、吕某乙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姝
王 凯
2018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丙、吕某甲、吕某乙现被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宋某某被取保候审在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43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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