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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甲、戴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桐检公诉刑诉〔2019〕384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22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浙江省桐庐县**乡**村。2010年6月17日因殴打他人被桐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3年3月29日因吸食毒品被桐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3年5月16日因吸食毒品被诸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4年12月17日因赌博被桐庐县公安局凤川派出所罚款人民币三百元;2016年4月11日因犯赌博罪被桐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本案于2019年5月29日被桐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戴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21196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城镇居民,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街道**室。2007年1月26日因犯赌博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14年1月27日因犯赌博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因本案于2019年5月29日被桐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681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浙江省诸暨市**镇**村**号。2013年5月30日因赌博被诸暨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3年6月3日因赌博被诸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3月7日因赌博被诸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11月6日因犯赌博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本案于2019年5月29日被桐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潘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22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浙江省桐庐县**乡**村**。2009年6月26日因犯赌博罪被桐庐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本案于2019年5月29日被桐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潘某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22199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浙江省桐庐县**乡**村。2015年6月30日因赌博被桐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伍佰元。因本案于2019年5月29日被桐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潘某丁,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22196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浙江省桐庐县**乡**村。1993年9月16日因犯流氓罪被桐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7年4月18日因犯赌博罪被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09年6月26日因犯赌博罪被桐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本案于2019年5月29日被桐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马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22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浙江省桐庐县**乡**村。2016年8月4日因赌博被义乌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本案于2019年5月29日被桐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潘某戊,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22199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住浙江省桐庐县**乡**村**号。2010年12月15日因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5月29日被桐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潘某己,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22198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住浙江省桐庐县**乡**村**号。2006年8月4日因盗窃被桐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07年3月2日因犯抢劫罪被桐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19年5月29日被桐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孔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681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浙江省诸暨市**镇**村**号。2018年3月21日因赌博被诸暨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2018年9月25日因寻衅滋事被诸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本案于2019年5月29日被桐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625197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浙江省诸暨市**镇**村**号。2012年9月因犯赌博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7月25日被桐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桐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戴某某、杨某甲、潘某乙、潘某丙、潘某丁、马某甲、潘某戊、潘某己、孔某某和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分别于2019年9月4日、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9月5日、2019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潘某甲单独或结伙被告人戴某某、杨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桐庐县新合乡雅坊村龙宫坞山上、潘某庚家中、何家山上、高枧村山上等地开设赌场。被告人潘某乙、潘某丙、潘某丁、马某甲、潘某戊、潘某己、孔某某、陈某某等人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帮助抽头、望风、接送赌客等。其中2018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潘某甲、戴某某、杨某甲共同开设赌场期间,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二十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等;

2. 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潘某甲、戴某某、杨某甲、潘某乙、潘某丙、潘某丁、马某甲、潘某戊、潘某己、孔某某、陈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 搜查、扣押、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戴某某、杨某甲开设赌场,情节严重;被告人潘某乙、潘某丙、潘某丁、马某甲、潘某戊、潘某己、孔某某、陈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提供直接帮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甲、杨某甲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潘某甲、戴某某、杨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潘某乙、潘某丙、潘某丁、马某甲、潘某戊、潘某己、孔某某、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国庆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潘某甲、戴某某、杨某甲、潘某乙、潘某丙、潘某丁、马某甲、潘某戊、潘某己、孔某某、陈某某均羁押于桐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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