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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甲、张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洛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洛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检刑检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潘某乙、三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8********001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富县**镇**行政村**号,住该处,农民。2006年10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洛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2012年10月22日释放;2014年3月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神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5年2月19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被洛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洛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7日被洛川县公安局逮捕。

张某某,绰号和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8********003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富县**镇**行政村**号住该处,农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被洛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7年3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潘某甲、张某某从洛川县后子头村租住地步行至洛川县都市花园小区北门,张某某负责放风,潘某甲将一辆红色加油用的机动三轮车思维子下面的线子弄断,然后用火将两端的线头烧出来,再连接在一起,打着马达后俩人就骑上摩托逃离现场了。该三轮车后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尚某某(已追回),卖得赃款二人挥霍殆尽。

经鉴定,被盗三轮车价值为1680元。

2. 2017年03月20日凌晨,被告人潘某甲、张某某从洛川县后子头村租住地步行至洛川县曙光路农贸市场,张某某负责放风,潘某甲用同样的方法发动着摩托车后俩人就骑车逃离了现场。该三轮车后被同案犯任某某骑走使用,最后以500元变卖。 

经鉴定,被盗三轮车价值为3520元。

3.2017年3月29日凌晨,被告人潘某甲、张某某步行从洛川县后子头村的租住地到事先踩好点的洛川县解放路洛川中学楼下蔚蓝商行商店门前,潘某甲用撬杠将卷闸门一侧门框撬开,张某某用破坏钳将卷闸门内的钢筋剪断,二人将卷闸门扶起来,张某某用破坏钳将玻璃门上的链条锁剪断,拿着事前准备好的袋子进入店内实施盗窃,二人将店内几十条香烟装入袋子,从商店出来后顺着商店往北不远处路西的小巷子进去后回家了。所盗香烟被二人以低价卖给多人,所得赃款被二人平分后挥霍殆尽。

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为8035.52元。

4. 2017年3、4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潘某甲、张某某从洛川县后子头村租住地步行至洛川县中心街汽车站对面永康烟酒商店门口门前,潘某甲用撬杠撬该商店卷闸门左侧的门框,刚撬了一下商店内的报警器就报警了,二人随即逃离现场。

5. 2017年3、4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潘某甲、张某某从洛川县后子头村租住地步行至洛川县陵园路经发局门口的延军烟酒百货商店门前,张某某用破坏钳将卷闸门框左下方的铁锁剪断,潘某甲用撬杠从卷闸门框左下侧将门框撬开,二人扶起卷闸门,张某某推开玻璃门刚进去商店的报警器就报警了,二人随即逃离现场。

6.2017年4月9日凌晨,被告人潘某甲、张某某步行从洛川县后子头村的租住地到事先踩好点的洛川县东门口凤鸣街东兴商店门前,用相同方式撬开门锁后,张某某负责撑袋子,潘某甲负责从烟柜拿烟往袋子里装,将商店内一百多条香烟装满两个袋子,然后二人后各自背一袋子香烟从商店出来后从往东不远处向北拐的小巷子进去后回家了。所盗香烟被二人以低价卖给多人,所得赃款被二人平分后挥霍殆尽。

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为24846.08元。

7.2017年4月19日凌晨,被告人潘某甲、张某某从洛川县后子头村租住地步行至洛川县振兴路星辰商店门前,用同样方式撬开门锁后,二人拿着事前准备的尼龙袋和化肥袋进入商店内实施盗窃,将盗得的一百多条香烟和两瓶六年西凤白酒装满两个袋子后离开,各自背一袋子赃物向北走到雅苑小区后面的小路回家。所盗香烟被二人以低价卖给多人,所得赃款被二人平分后挥霍殆尽。

经鉴定,被盗香烟、白酒价值为26932.1元。

8. 2017年5月8日凌晨,被告人潘某甲、张某某从洛川县后子头村租住地步行至洛川县凤栖镇城关二队一巷道,张某某负责放风,潘某甲将一辆红色加油用的机动三轮车思维子下面的线子弄断,然后用火将两端的线头烧出来,再连接在一起,发动着后俩人骑车逃离现场。该三轮车后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任某某(已追回),卖得赃款二人挥霍殆尽。

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为2640元。

9.2017年5月8日凌晨,被告人潘某甲、张某某驾驶当日凌晨偷来的机动三轮车到洛川县龙翔北路淘宝汇十字东北角品尊名烟酒商店,将三轮车停放在十字路口东南路边,二人用随身携带的撬杠将卷闸门一侧门框撬开,扶起破坏一侧的卷闸门,张某某用破坏钳将玻璃门上的锁子剪断,二人进入商店内实施盗窃。二人将商店内的香烟和白酒来回往三轮车上面搬放了几次,潘某甲又从烟柜下面柜子里的1000多元现金偷走后二人离开,潘某甲和张某某驾驶三轮车顺210国道回到富县家中。所盗香烟和部分白酒被二人以低价卖给多人,部分白酒已退赃,所得赃款及所盗现金被二人平分后挥霍殆尽。

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为19667.94元,被盗白酒价值为10811元。

10.2019年2月16日凌晨,被告人潘某甲、张某某从洛川县乘坐出租车至黄陵县高阳路老交通局楼下的政权综合商店门前,潘某甲、张某某二人共同用随身携带的撬杠将卷闸门一侧门框撬开,扶起破坏一侧的卷闸门,张某某用破坏钳将玻璃门上的锁剪断,潘某甲先进入商店将店内烟柜下面的抽屉拉出递给张某某,张某某在门外将抽屉内1800余元现金拿走后将抽屉扔在商店后面的台阶处,后张某某进入商店,二人拿着事先准备的两个尼龙袋,相互撑袋子从烟柜拿烟往袋子里装,二人将商店内一百多条香烟装满两个袋子后离开。二人各自背一袋子香烟从商店出来沿国道往洛川方向行走,途中张某某电话联系朋友李某某从富县到黄陵接他们,后二人乘车回到富县潘某甲的租住房。所盗香烟被二人低价卖给多人,所得赃款及所盗现金被二人平分后挥霍殆尽。

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为24431.96元。

综上,被告人潘某甲、张某某共盗窃十起,盗得物品物总价值共127648.6元,现金28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接处警登记表、受理案件登记表;

2、立案决定书;

3、到案经过;

4、户籍证明;

5、判决书、释放证明;

6、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7、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转账记录等。

二、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郑某某、南某某等人的陈述。

三、证人证言

证人尚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四、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被告人潘某甲、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五、检查、勘验、辨认笔录

1、现场勘验笔录;

2、刑事现场辨认笔录。 

六、鉴定意见

洛价认字(2020)1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七、视听资料

光盘二张。

八、物证

1、案件照片; 

2、三轮摩托车一辆。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甲对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张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甲系累犯,赃物部分返还被害人,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4-6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某系坦白,赃物部分返还被害人,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4-6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宇

(院印)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潘某甲现羁押于洛川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居住于延安市富县**镇**行政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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