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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甲、周某某赌博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刑诉〔2019〕425号

被告人潘某甲(曾用名潘某乙),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84********,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街**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53********,壮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镇**街**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周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潘某甲、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潘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从2018年4月份开始,在其家经营的位于横县校椅镇东圩村委东圩街197号的农药店,以竞猜“香港六合彩”的方式聚众赌博,多次接受参赌人员的投注。作为潘某甲家公的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6月份参与进来,协助潘某甲多次接受参赌人员韦某某、 黄某甲、黄某乙、吴某某等20多名参赌人员的投注,并将收取的赌资上报给上家,从上家处按照赌资一定的比例获得分成。2019年9月19日晚上21时许,横县公安局民警去到上述地点取缔赌博活动时,当场抓获潘某甲、周某某及参赌人员韦某某、 黄某甲、黄某乙、吴某某等19人,同时扣押到涉案的赌注单、赌注汇总单、赌资人民币3458元及苹果牌手机一部。潘某甲、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本案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赌资、手机;2.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3.证人韦某某、 黄某甲等21人的证言;4.被告人潘某甲、周某某的供述;5.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甲、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累计参赌人数超过20人,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闭祖集

2019年12月31日

附:

1. 被告人潘某甲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涉案赃款人民币3458元暂时扣押于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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