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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甲、周某某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荣检一部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33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现住荣成市**镇**村(户籍所在地荣成市**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4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被荣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082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现住荣成市**街道**十里**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9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荣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5月6日14时许,被告人潘某甲将其弟弟潘某乙、弟媳张某丙被姜某某、张某乙殴打一事电话告知被告人周某某,并让被告人周某某找人一起到荣成市**镇**村帮潘某乙、张某丙出气。当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潘某甲、周某某等人到荣成市**镇**村志刚钣金厂,持砍刀等工具殴打姜某某,致姜某某头部软组织损伤,其伤势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抓获经过、办案说明、户籍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王某某、张某乙、潘某乙、张某丙、张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潘某甲、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荣成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执法记录仪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周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荣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芳芳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潘某甲现住荣成市**镇** 村,电话1380630****;被告人周某某现住荣成市**街道**十里**村**号,电话1346510****。

2、随文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一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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