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1309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29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佛山市禅城区**陶瓷有限公司司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镇**村**组,现住佛山市禅城区**镇**村**公寓**座**房。
被告人潘某乙,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29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运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镇**村**组。
被告人潘某丙,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29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运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镇**村**组。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29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镇**村**组。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29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镇**村**组。
上列五被告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同年9月2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潘某丙、刘某某、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9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9月22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1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潘某丙、刘某某、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潘某甲、刘某某在佛山市禅城区**镇**公寓**座**房修水管,居住在该座1001房的被害人李某甲、王某某因楼上修水管产生噪音,遂上楼与被告人潘某甲、刘某某交涉。交涉过程中双方发生口角,随后爆发肢体冲突。被告人刘某某打了被害人李某甲鼻子一拳,被告人潘某甲与被害人王某某推扯时,手中的羊角铁锤打伤被害人王某某右手。被害人李某甲见王某某右手受伤流血,下楼拿上一把菜刀返回1101房门口,与被告人潘某甲、刘某某对峙。后被害人王某某、李某甲返回1001房处理伤口。
被告人潘某甲、刘某某自觉被人找上门不服气,遂由刘某某打电话叫被告人潘某乙过来帮忙。被告人潘某乙叫上被告人潘某丙、刘某某一起去到1101房与被告人潘某甲、刘某某汇合。后被告人潘某丙用脚踢开被害人居住的1001房大门,进入房间后分别踢了被害人马某某、李某乙一脚。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李某某紧随其后进入该房。潘某甲、李某某与被害人推扯,潘某乙先拿起附近的一个鞋架砸向被害人李某乙,又将一个酒瓶砸向被害人李某甲,致李某甲头部受伤。期间潘某丙从1001房的厨房内拿了一把菜刀,被害人李某甲也拿了一把水果刀对峙,后被害人马某某将潘某丙推到门外。刘某某跟随其他被告人来到1001房门口时,因被邻居拦住,未能进入到1001房。因被害人李某甲头部流血,双方停止冲突并报警。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潘某丙、刘某某、李某某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后民警到场将五名被告人抓获。
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被评定为十级伤残。被害人李某甲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2.书证;3.证人芦贝贝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甲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潘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潘某丙、刘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2月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潘某丙、刘某某、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潘某丙、李某某、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潘某丙、刘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郭晓燕
检察官助理 王德纯
2020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潘某甲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禅城区**镇**村**公寓**座**房,联系电话1362013****;被告人潘某乙被取保候审,住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382557****;被告人潘某丙被取保候审,住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392911****;被告人刘某某被取保候审,住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997059****;被告人李某某被取保候审,住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361254****。
2.卷宗四册、光盘五张;
3.本案扣押物品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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