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公诉刑诉〔2019〕464号
韩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78********,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某某,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某某**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鹿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鹿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潘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67********,壮族,不识字,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某某,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某某**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鹿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鹿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韩某某、潘某某一起到鹿某某**镇**“**”工棚旁边,将被害人周某某一部停放于该处的电动三轮车盗走;2018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韩某某、潘某某到鹿某某**镇**“**”将厂棚的一条土狗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及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潘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鹿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程兰光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被羁押在鹿某某看守所;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住鹿某某**镇**村**屯**号,联系电话:15207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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