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潘某某(绰号:某某甲、某某乙),女,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31960********,汉族,湖北武汉市人,中专文化,无业,非中共党员,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路**号**楼**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钦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钦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钦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钦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钦州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同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6日将本案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7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被告人潘某某向朱某某(已被判刑)出售卷烟,先后成功交易了四五次。其中一次是在2018年6月18日,潘某某以568000元(人民币,下同)的价格向朱某某出售爱喜牌卷烟240件。2018年6月27日,潘某某以478500元的价格向朱某某出售南洋红双喜卷烟,朱某某雇请秦某某、钱某某(均已被判刑)驾驶津A****5号货车到广西运输卷烟返回天津,当日23时许途径广西柳北高速浦北县**镇**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民警从该货车查扣软盒南洋红双喜卷烟(条装条码:4891132011110)共290件14500条。
2019年8月30日,潘某某在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医院附近马路边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涉案软盒南洋红双喜卷烟等物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卷烟真伪检验报告、朱某某和周某某的银行流水账单、钦州市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等书证;朱某某、秦某某、钱某某的证人证言;潘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卷烟数额1046500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霖
2020年1月16日
附: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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