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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公开版)_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虞检一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潘某某,女,193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23211935********,汉族,文盲,农民,家住河南省**县**镇**庄。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秋天的一天,被告人潘某某在**县**镇**村其儿子家后的菜地里种植罂粟,2020年3月16日16时许,虞城县公安局民警巡逻时发现该罂粟幼苗,随即对该罂粟幼苗进行铲除并清点,经清点共计1800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非法种植罂粟毒品原植物1800株,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之规定,系已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玺

检察官助理:窦翠英

2020年7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二册及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速裁程序建议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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