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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非法狩猎案)_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161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23196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郧西县,住郧西县**乡**村**组。因寻衅滋事,于2013 年12月30 日被郧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天。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4年3月12日被郧西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八个月。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郧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郧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潘某某使用禁用的工具、禁用的方法,在**乡**村**组夏某某老房子附近山扒中架设电网非法狩猎捕获两只猪獾。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谢某某、夏某某等人的证言;3.郧西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4.视频资料;5.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罚金2000元至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进

2019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郧西县**乡**村**组,联系电话:1580728****。

2.卷宗材料和证据1 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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