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密检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26197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从业者,住黑龙江省密山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密山市**乡**村**组)。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非法狩猎被密山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5日、2020年2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1月3日、2020年3月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潘某某在密山市大顶山林场施业区中俄边境线中方一侧小河沟内用狩猎工具使用电击方法非法猎捕林蛙280只。经司法鉴定:潘某某猎捕的280只林蛙中,273只为无尾目(ANURA)蛙科(Ranidae)东北林蛙(Rana dybowskii,原称海参威蛙),7只为无尾目(ANURA)蛙科(Ranidae)黑龙江林蛙(Rana amurensis)。
经侦查,被告人潘某某于2019年11月14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狩猎工具、电瓶、林蛙;
2.书证到案经过、人员档案、事情经过、工作记录、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指认照片、涉案物品清单、扣押清单;
3.证人王某甲、田某某、于某某、张某某、蔡某某、王某乙、高某某证言;
4.被告人潘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东北林业大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密山市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卷;
7.视听资料部队移交现场视频、林蛙活体放生视频、车辆信息调取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潘某某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长财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密山市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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