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诉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潘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31987********,侗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贵州省从江县,住湖南省宁乡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2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间,被告人潘某某明知蟒蛇为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为民间演艺需要,在未取得《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联系、微信支付的方式,以人民币8000元左右的价格从麻某某(已判决)处购买一条蟒蛇。该条蟒蛇因饲养不善死亡,公安机关从潘某某丈夫周某某(男,37岁,湖南省宁乡市人)手机内提取到该蟒蛇的视频资料,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蟒蛇动物特征组合为蟒(Python molurus)所有,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1989)一级。
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潘某某被询问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蟒蛇照片、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到案经过;3.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物证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明知蟒蛇为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潘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薛 峰
检察官助理:叶林秀
(院印)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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