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县院二部刑诉〔2020〕Z121号
被告人潘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319******0413,汉族,高中,系西安市某某区某某巷居民,无业。该潘自幼上学,高中毕业后一直在西安市打工。2020年8月16日因吸食毒品被蒲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20年10月22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被蒲城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1月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
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蒲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2日逮捕。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潘某为自己吸食毒品便利,将从某某(未查证)等人处购买来的海洛因、冰毒藏匿在其西安市某某区***号环城东路某某某小区自己家中,公安民警在抓捕该潘某是从其家中搜出三包毒品疑似物,后经称重、取样、鉴定,证实其中两包5.01克、3.92克毒品为海洛因,一包4.48克毒品为冰毒。该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潘某供述与辩解;2.搜查扣押笔录;3.鉴定文书;4.其他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潮
2020年12月2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潘某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电子卷宗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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