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公诉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5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镇**村**组,现住谷城县**院**单元**楼。因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9年12月5日被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7日经谷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谷城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下旬一天,被告人潘某甲化名李某某向云南一毒贩联系邮寄毒品,并提供了收货地址和联系电话。2020年1月17日上午,谷城县**公司收到从云南省寄给“李某某”的包裹。下午1时许,潘某甲接到取货电话后提出自己到**公司营业部去取。下午3时许,潘某甲到**公司取包裹时被谷城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从其签收的快递包裹内搜查出藏匿的白色晶体2袋、红色药丸1袋。经谷城县计量检定测试所计量检测,2袋白色晶体净含量为5.1415克、4.6396克,红色药丸净含量1.4176克。
2020年1月以来,潘某甲先后化名陈某某通过**快递向他人寄送藏有毒品的包裹,2020年3月27日、3月31日谷城县公安局民警依法从谷城县**公司截获了潘某甲寄寄往珠海、长春的包裹各一个,从包裹内分别查获其藏匿的白色晶体3袋。经谷城县计量检定测试所计量检测三袋白色晶体重量分别为0.9894克、2.2943克、1.5402克。
2020年6月22日,经襄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襄公毒鉴化字(2020)第061号}毒品检验意见书鉴定,从送检的检材(1)(2)(3)(4)(5)(6)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毒品快递包裹照片等书证;2.证人某某某、张某某、周某某、潘某乙的证言;3.襄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毒品检验意见书;4.搜查笔录;5.视频光盘;6.被告人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潘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献勇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谷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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