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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31976********,仫佬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镇**路**巷**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9月3日被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2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2019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1日被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本院将本案报送河池市人民检察院后,河池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8日将本案退回本院办理。本院受案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30日21时许,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家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镇**路**巷**号的被告人潘某某吸食毒品,该局遂派公安民警前往处置。公安民警在潘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并在其家中及身上查获16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疑似物。经称量,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疑似物总净重为29.65克。经河池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潘某某非法持有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疑似物检出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非法持有毒品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29.65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具有累犯、毒品再犯及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明朝

2020年6月16日

附: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件材料一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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