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一部刑诉〔2021〕Z3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361995********,苗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贵州省丹寨县,住福建省大田县**镇**宿舍(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丹寨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的一天,被告人潘某某欲用于打猎,通过电话及QQ方式以5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射钉枪一支,藏于永安市**煤矿的宿舍衣柜后。
2020年5、6月的一天,被告人潘某某将该射钉枪带至大田县**镇**煤矿其宿舍并藏于门后的角落。2020年10月17日0时许,潘某某与工友李某某酒后因琐事在**宿舍发生口角,李某某到厨房拿出菜刀吓唬潘某某,时潘某某亦拿出射钉枪吓唬李某某,后二人在白某某等人的劝说下停止争吵,李某某打电话报警。潘某某将该射钉枪枪管扔到李某某宿舍门前,枪身扔到宿舍前草丛内返回宿舍睡觉。
案发后,被告人潘某某在民警一般性排查询问时如实供述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经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潘某某持有的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情况说明、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书证;2.证人白某某、李某某证言;3.被告人潘某某供述和辩解;4.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5.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范玉金
检察官助理:许贤贤
2021年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大田县**镇**宿舍。
2.随案移送全案卷宗2册、量刑建议书5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枪支暂扣押于大田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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