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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非法拘禁案)_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859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住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5月3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6月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6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8月30日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潘某某与李某某、罗某某、郑某某、高某某、吴某某、闫某某、陈某某、聂某某、余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先后加入传销团伙。该团伙事先预设传销窝点,事先进行预谋分工。其中李某某为该传销组织的主任;罗某某为该传销组织的管家;“吝某某”(另案处理)为该传销组织的安全员;被告人潘某某和郑某某、高某某、吴某某、闫某某、陈某某、聂某某、余某某为该传销组织的引导员。该传销组织平时以使用QQ网络聊天工具随意上网网罗全国各地的被害人,假冒年轻女子及好友与被害人以谈恋爱、找工作等名义聊天,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将被害人诱骗至福州。被害人被诱骗至福州后,李某某就组织传销窝点内的其他人对被害人进行暴力殴打、言语威胁、将被害人非法拘禁在传销窝点内并通过上传销课、洗脑等方式迫使被害人交钱购买该传销组织的虚拟产品,从而加入传销组织。被害人宋某某于2017年3月21日被对方以谈男女朋友关系的方式;被害人黄某某于2017年4月21日被对方以介绍工作的方式,骗到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战峰村2-4民房内进行人身控制、后强制搜走被害人身上的通讯工具、身份证、现金等财物,一对一看管。以威胁、殴打等方式,监视、控制、防止被害人逃跑,强迫让被害人交出银行卡密码,用各种方法威胁被害人宋某某花费72800元、被害人黄某某花费2800元购买并不存在的所谓产品才能获得所谓的自由。被害人宋某某被非法拘禁时间长达42天,被害人黄某某被非法拘禁时间长达12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调取证据通知单、同案人判决书、到案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詹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宋某某、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罗某某、郑某某、高某某、余某某、闫某某、陈某某、马某某、吴某某、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与他人结伙非法限制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 冰

检察员:何文骏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被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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