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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二部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汉族,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6281966********,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住甘肃省陇南市礼县**镇**村**村**号。2019年4月12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兰州新区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由该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5月23日被兰州新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至同年5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5月25日一次退回兰州新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7月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至2016年年末,被告人潘某某与徐某甲(另案处理)未经国土部门审批在兰州新区**镇**沟**社一处名叫“**尖”的地方开办砂场,采砂、洗砂,由被告人潘某某出资,由徐某某负责从其他村民处流转耕地、经营砂场。经兰州新区国土资源局勘测评定,被告人潘某某与徐某某在上述土地采砂造成20.25亩耕地被破坏,被破坏的耕地规划用途为基本农田。破案后,被告人潘某某与徐某某对大部分砂坑基本回填平整。2019年1月9日,被告人潘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照片、兰州新区国土资源局现场勘测结论、现场勘测图、现场勘测笔录、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土地流转协议、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甲、徐某乙、肖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量刑情节。被告人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琼莺

                                 书  记  员:曹  寰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在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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