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生态刑诉〔2019〕26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62********,汉族,初中,福建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村**座**室,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古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6月27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某某,福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编号:135092002********。
本案由古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7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19年9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上半年以来,被告人潘某某在建造养猪场过程中,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擅自雇工挖掘古田县**镇**村、**村、**村“磨石垭”山场林地,并进行硬化建成猪舍等设施,造成林地原植被严重毁坏。经福建华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古田县**镇**村、**村、**村“磨石垭”山场被占用改变林地用途的未批林地面积19.8911亩(已建成猪舍),其中生态林面积4.799亩。2018年6月27日,被告人潘某某主动到古田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潘某某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林权证明等书证;
2、证人林某甲、杨某某、刘某某、叶某甲、陈某某、叶某乙、林某乙、林某丙、叶某丙、叶某丁、黄某甲、肖某某、易某某、黄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潘某某供述和辩解;
4、福建华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
5、古田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造成林地原植被严重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数量较大,量刑幅度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潘某某主动向古田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古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丁岳峰
2019年11月15日
附:1.被告人潘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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