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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661号

被告人潘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1281999********,汉族,初中文化,在渔户村珍茗水站上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号,于2020年9月22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于2020年9月30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潘某因喜欢枪支,于2019年7月在其租住处昆明市*********区**村,通过拼多多、淘宝购物平台,成功购入“T1000B型吊顶射钉神器”、钢管,并在五金店购入射钉弹。后被告人潘某将上述材料带至**市**县**镇**村委会***村**号家中组装并试射成功。为了能将打弹弓用的钢珠装入枪口射击,其在射钉器枪口处焊接了钢管、在射钉器前端焊接握把,因射击不便,遂拆除射钉器内活塞连接杆。后其在浏览相关视频时意识到改装射钉枪涉嫌违法犯罪后,因害怕便将焊接在枪口的钢管掰下,与枪体一起放置于**家中。2020年9月22日,被告人潘某带领民警到其家中查获涉案疑似枪支。经鉴定,本案中送检的疑似枪支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2.到案经过;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提取、侦查实验等笔录;5.鉴定意见;6.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买入射钉器后将其改装为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在其犯罪行为尚未被侦查机关掌握的情况下,带领侦查机关查获涉案枪支,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成立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潘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姗姗

检察官助理:张燕琳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312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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