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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21972********,水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三都县)人,住三都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经三都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日被三都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三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潘某某2018年8月在网上购买枪支配件,在家组装成枪支,用于守家。由于卖家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被立案侦查,经侦查发现被告潘某某在网上与其购买得枪支配件,案发。经侦查发现被告潘某某家有一支自制枪支,经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前科材料,监视居住决定书,扣押笔录、清单,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

3、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非法购买枪支配件,组装成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潘建保

                                             2021年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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