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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湾检一部刑诉〔2020〕Z325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321999********,壮族,初中文化,惠阳区**石墨肠粉员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宁明县**镇**村**号,住大亚湾区**村**栋**公寓**房,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猎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非法猎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中旬一天下午,被告人潘某某与证人刘某某到惠州市惠东县**村刘某某哥哥看守的果园游玩时发现一只不知名的龟趴在小溪中的一块石头上,潘某某遂将该不知名的龟捡到一个塑料桶内,并带回其租住的惠州市大亚湾区**村**栋**公寓**房。之后,潘某某通过皮皮虾APP发帖咨询及搜索相关网页,得知该不知名的龟俗称鹰嘴龟,属于国家保护动物,具有一定价值。同年5、6月,潘某某多次在网上出售鹰嘴龟,期间有多人问询但最终未交易成功。

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涉案鹰嘴龟系平胸龟,为爬行纲龟鳖目平胸龟科平胸龟的亚成体,核准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潘某某未能成功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属于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云龙

检察官助理:曾春晓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大亚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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