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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公诉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2196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常德市武陵区**街道**组,现住地**。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10月10日被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潘某甲多次从广东一个叫“阿某某”的男子手中低价进购大量假烟转卖给别人。2019年8月18日、10月20日两次向杨某某贩卖黄芙蓉王烟共计200条(2019年12月7日,石门县烟草专卖局查获剩余黄芙蓉王卷烟81条,经鉴定价值20250元,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获利17000元。

2019年11月17日14时许,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民警与常德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将潘某甲在常德市武陵区**乡**村一民房内抓获,并在该民房内现场查获卷烟42件(每件50条)共计2100条(其中黄芙蓉王烟36件共1800条、精品白沙烟6件共300条)。经湖南省烟草专卖局鉴定:黄芙蓉王烟36件1800条价值450000元;精品白沙烟6件300条价值27000元;共计价值477000元。同时,经湖南省质量监督监测站鉴定:黄芙蓉王烟36件1800条、精品白沙烟6件300条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照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潘某乙、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7.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行为(未遂),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甲被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销售,系犯罪未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思敏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常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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