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二部刑诉〔2020〕649号
被告人潘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83********,汉族,小学文化,钟某某**市场**冷冻食品商行经营者,住本市钟某某**花园**幢**单元**室。被告人潘某某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李妞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潘某某于2020年5月至9月,在本市钟某某邹区镇**市场冷冻食品区**号经营钟某某**市场**冷冻食品商行期间,先后16次共向宋某某销售标示“Anglo”的牛肚6箱(共重约127.86公斤)和标示“Beef Omasum”的牛百叶17箱(共重约171.19公斤),得款共计人民币17697.93元。
2020年9月23日,常州市钟某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本市钟某某邹区镇**市场冷冻食品区**号进行检查时,当场查获尚未销售的标示“Anglo”的牛肚2箱(共重约42.62千克)、标示“Beef Omasum”的牛百叶19箱(共重约191.26千克),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15964.06元。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常州海关认定,上述标示“Anglo”的巴西牛肚和标示“Beef Omasum”的德国牛百叶均不在允许进口的肉类产品名单内,且巴西、德国为牛海绵状脑疫区。
案发后,被告人潘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标示“Anglo”的牛肚及标示“Beef Omasum”的牛百叶的照片等物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常州海关文件、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3.证人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制作的扣押笔录、称重记录及被告人潘某某、证人宋某某的辨认笔录;
6.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均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钟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顾 宽
检察官助理:包建强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住本市钟某某**花园**幢**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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