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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过失致人重伤、危险驾驶案)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三部刑诉〔2020〕574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镇**村**号。曾因犯介绍卖淫罪,于2007年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又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被温州市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曾因盗窃,于2018年10月2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一日;又因盗窃,于2019年5月27日被东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被东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同年3月6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2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日晚9时许,被告人潘某某酒后至本市横店镇禹山首座边上毛坯房内的赌场找王某某讨要债务,被告人潘某某先用随身携带的辣椒水向众人喷洒,后用其在毛坯房外拾得的一把短刀指着王某某要钱,期间被害人陶某某上前劝阻,被被告人潘某某不慎用短刀刺伤左眼。后经东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陶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作案后,被告人潘某某回到自己家中,后又驾驶一辆车牌为浙CU7****的汽车外出买烟。2020年3月3日凌晨0时5分,被告人潘某某在横店镇康庄南街与度假村路路口处被公安机关抓获,经血液检测,被告人潘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mg/100ml。

2020年3月至4月,被告人潘某某家属向被害人陶某某支付医药费人民币53000元。2020年8月6日,被告人潘某某家属向被害人陶某某赔偿人民币2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及酒精测试照片等书证;

2.证人莫某某、王某某、任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陶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检验报告、人体损伤程度初检通知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现场勘验笔录;

7.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一人犯二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潘某某的家属已向被害人支付部分赔偿款,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超华

(院印)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联系电话1506788***;

2.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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