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龙检一部刑诉〔2020〕2704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经商,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街道**村**路**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0月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早上8时许,被告人潘某某驾驶浙CX****小型轿车行经温州市龙湾区星海街道**路**小区南门内部路段,因在转弯过程中未充分观察周边动态,致使车辆碰撞碾压被害人叶某某,造成叶某某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事发后,潘某某主动报警,经传唤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查,案发现场不具备公共通行功能。
被告人潘某某家属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于2020年10月19日出具谅解书。
被告人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于2020年11月12日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接警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酒精吹气测试凭证、被害人入院医治记录材料、死亡医学证明、温州碧桂园住户手册、温州碧桂园临时管理规约、案发现场照片、现场监控情况说明、前科查询记录、人员信息材料、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人刘某某、包某某、黄某某、徐某某、夏某某、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技术鉴定意见书、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潘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成因分析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在非道路场所驾驶车辆未尽安全义务,因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安娜
检察官助理:张帆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已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1234****;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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