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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赌博案)_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604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31992********,汉族,高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安吉县**街道**村**村**号,现住浙江省安吉县**街道**小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0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网络联系取得“安吉麻将”代理资格后,在微信、闲聊聊天工具内建立“娱乐”聊天群,先后召集徐某某、王某、方某等参赌人员进入该微信、闲聊群,其通过发送下载链接给参赌人员下载安装“安吉麻将”APP并绑定其本人的邀请码,让参赌人员在平台充值购买元宝,进入其本人在APP内设置的“牌友会”房间内进行赌博活动,其通过参赌人员充值元宝中获得平台给予的相应提成返利,截止案发时,被告人潘某某非法获利达人民币20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潘某某已退赃非法获利人民币1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银行交易明细、执法暂扣款票据等;

2证人徐某某、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5.手机勘验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新忠

(院印)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151********);

2.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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