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潘某某赌博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武检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21986********,壮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镇**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武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武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武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潘某某自2018年以来,在南宁市武某区**镇**路**内,以香港六合彩私彩为赌注,接受他人下注,从2018年第124期至第152期,2019年第1期至第123期,累计接受他人下注六合彩共计人民币672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工程项目概算表”一本、蓝色硬笔记本一本、赌注统计表一本、赌资人民币800元;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证言:潘某甲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潘某某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方位示意图及照片、辨认笔录、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何慧仁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武某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