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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赌博案)_广东省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封检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8251961********,汉族,高中文化,广东省封某某,户籍地广东省封某某**镇**村**号,住广东省封某某**镇**村**栋**楼2019年7月12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院批准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29日、2020年2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3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6日、2020年1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至2019年6月,被告人潘某某通过现场、电话或微信方式收受他人投注香港六合彩外围码赌博,然后上报给庄家以获得佣金被告人潘某某用现金或微信、银行转账与投注人、庄家进行输赢交收。经统计微信和银行转账记录,被告人潘某某与投注人莫某某、黎某甲、聂某某、李某某、黎某乙、吴某某、陈某某的赌博资金往来为人民币196551元,与庄家的赌博资金往来约人民币6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现场勘查、辨认笔录;4.书证物证;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杏薇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封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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