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19〕1033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51964********,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街**栋**房。因本案于2019年2月21日被广州市增城区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同年3月6日被采取留置措施,同年6月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增城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贪污罪和行贿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了审查起诉的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贪污罪
2015年5月至6月期间,同案人潘某乙(已起诉)在得知增滩车辆检测站厂房在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新联村“359亩土地征收项目”征地范围内的信息后,与时任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党工委书记潘某丙的胞兄,即被告人潘某甲、同案人潘某丁商定,并向潘某丙(另案处理)确认后,共同出资人民币180万元,以潘某乙儿子潘某戊的名义购买了增滩车辆检测站,欲通过博取政府征收从中谋取利益。2015年8月,荔城街道办事处对增滩车辆检测站进行征收,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丁与潘某乙利用潘某丙担任荔城街党工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潘某丙的帮助下,通过荔城街三旧办负责人廖某甲的具体协调,两次要求中誉评估公司以改变建筑物用途名称的方式,具体将编号为10-13和10-14的雨棚调整变更为车间,相应从第一次评估的单价540元/平方米提高到第二次950元/平方米和980元/平方米,最后第三次提高到1000元/平方米和1080元/平方米,最终将第一次评估总价格为1369418元的雨棚调整变更为总评估价格为2690985元。2019年5月8日,经诚安信评估公司评估涉案雨棚在案发当时价值人民币1370700元。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丁、潘某乙从而骗取政府拆迁补偿款1320285元用于共同私分,其中潘某乙按约定占有五成用于个人使用,被告人潘某甲和潘某丁等人占有另外五成用于家族开支共同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材料、《拆迁补偿协议》、涉案房地产的初评意见书等书证;
2.证人廖某甲、王某某、邵某某、潘某戊、范某某、潘某己、陈某某、关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潘某甲和同案人潘某丁、潘某乙、潘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和指认笔录;
5.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二、行贿罪
2012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潘某甲与潘某丁、潘某乙(均已起诉)共同商量策划,在本身无任何资质的情况下,以潘某丁、潘某乙个人名义挂靠广州金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接了广州市辉鹏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方圆云山诗意项目清表和填土工程,为获得时任荔城街国土所所长李某某(另案处理)在清表和填土工程期间提供帮助,先后两次由同案人潘某乙在荔城街怡景城小区门口和荔城街碧涛沐足店门口向李某某贿送好处费现金人民币合计4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材料、工商登记材料、挂靠协议及合同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潘某庚、廖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潘某甲和同案人潘某丁、潘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和指认笔录;
5.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骗取公共财物;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同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和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和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冠丞
2019年7月17日
附:1.被告人潘某甲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与潘某丁共同退出的违法所得66.01425万元人民币现扣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监察委员会,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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