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公诉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96********,壮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某某,住广西鹿某某**镇**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鹿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鹿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鹿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十四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在鹿某某城某某米厂大门附近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0.31克给谢某某时,被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明知是毒品仍然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鹿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颜群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在鹿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光盘4张随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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