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二部刑诉〔2019〕264号
被告人潘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201161991********,汉族,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小学文化,无职业,群众,户籍地武汉市黄陂区**镇**村**号,现住武汉市江汉区**街**里**号**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2月1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执行;因怀孕于2014年1月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怀孕于2015年3月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其因违反监视居住规定同年8月1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列为网上逃犯,2019年9月4日被告人潘某某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同日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对其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1日移送给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25日移送至本院。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潘某某于2013年12月11日17时许,按事先约定,在武汉市江汉区姑嫂树路“上上鲜鱼村”餐馆附近,以人民币460元的价格,将1塑料袋装的6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和1塑料袋装的甲基苯丙胺晶体(俗称“冰毒”)贩卖给证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称量、鉴定,上述塑料袋装物共重0.82克,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毒品、毒资照片等物证照片;2.被告人户籍材料、公安机关抓获及破案经过、在逃人员登记表、门诊病历、体检表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的证人证言;4.毒品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扣押笔录及清单;6.手机短信记录截图、讯问视频;7.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82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宏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 《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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