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3691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421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市***区**路**小**栋**号。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9年3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周某通过微信聊天得知被告人潘某某有毒品大麻出售,于2019年3月11日通过微信向潘某某转账人民币2500元购买10克大麻,潘某某通过邮寄方式将大麻寄至周某提供的地址(**区****村**工业区****楼下),周某收货后报警,公安机关从快递包裹中查获大麻9.03克。经鉴定,从中检出大麻酚、四氢大麻酚、大麻二酚成分。
经查,潘某某贩卖的大麻是其于2019年1月10日以人民币3500元50克的价格购自“*****”,并曾于2019年1月11日通过邮寄方式向周某贩卖1克大麻,收取毒资人民币330元;于2019年3月28日通过邮寄方式向刘某贩卖8克大麻,收取毒资人民币2800元。
2019年3月28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浙江省**市**区**路***号**楼*楼****抓获潘某某,并在其位于**市**区****三期*****楼*单元***室*号的租房内查获大麻20.77克。经鉴定,从中检出大麻酚、四氢大麻酚、大麻二酚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毒品、手机等;2.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涉案快递单信息、涉案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刘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毒品成分鉴定等;6.勘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7.视听资料:毒品称量、取样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旭
2019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材料3页。
3.涉案毒品、手机等扣押于公安机关。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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