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潘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311991********,壮族,高中文化,无业,住荔浦市**镇**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荔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荔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荔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在荔浦市**镇**圆盘“**高”附近,以每克人民币270元(以下币种相同)的价格,贩卖了约4克甲基苯丙胺(冰毒)给吸毒人员张某某。张某某于2020年9月12日、13日、14日通过微信分别转帐499元、300元、200元给潘某某,并应潘某某要求于2020年9月13日给了约0.4克冰毒给潘某某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 物证:潘某某作案使用的手机1台;2.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4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鸾英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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