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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诉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潘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3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安吉县**街**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为浙江省安吉县**镇**村**号)。2018年10月2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2019年4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10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在其住所浙江省安吉县**街**幢**单元**室,以人民币250元的价格向丁某峰贩卖奥亭牌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25包

二、2018年10月12日6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在其住所浙江省安吉县**街**幢**单元**室,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丁某峰贩卖奥亭牌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30包。

2018年10月22日,民警在上址抓获被告人潘某某,并在现场缴获奥亭牌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37小包(经鉴定,检出可待因、麻黄碱成分)、iphoneX手机2部、平板电脑1部、银行卡9张等,在被告人潘某某丈夫顾某某(另案处理)的小轿车内缴获奥亭牌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15小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现场照片、口服溶液照片等物证; 

2.微信转账截图、称量取样笔录、提取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顾某某、吕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化验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莉航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5967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6张。

3.依法扣押的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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