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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藤检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潘某某(绰号“某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21997********,汉族,广西藤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晚上,傅某甲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潘某某,向潘某某购买200元毒品冰毒,并通过微信将购买毒品的钱转账给潘某某。随后,潘某某将一包毒品冰毒拿到傅某甲位于藤县埌南镇**村**组的屋中交给傅某甲。傅某甲即伙同傅某乙、聂某某等人吸食购买得来的毒品冰毒。次日凌晨2时许,傅某乙、聂某某等人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民警在现场扣押了一个自制吸毒工具矿泉水瓶。经鉴定,矿泉水瓶内的液体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藤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剑飞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藤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五册,补充笔录二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六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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