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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31987********,汉族,文化程度文盲,户籍地广东省吴川市**村**村**号**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13时许,经微信联系后,邹某某携带人民币500元和违法人谢某某(己行政处罚)一起去到本区洛浦街厦滘地铁站附近向被告人潘某某购买毒品白粉。被告人潘某某收取邹某某支付的人民币500元后,将毒品交给邹某某时被公安人员现场抓获。公安人员当场缴获毒资人民币500元和两包毒品(一包净重0.35克,一包净重0.14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庆光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卷1册3张。

3.依法扣押的毒品海洛因二包(一包净重0.35克,一包净重0.14克),现暂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依法扣押的被告人的作案工具HAOJUE牌男装摩托车一台、手机一台,现暂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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