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潘某某将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包以人民币1000元销售给袁某某,并约定将甲基苯丙胺片剂放至南昌市青山湖区顺外路百胜酒店后门的石狮子口中交付。
2019年12月15日,被告人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贩卖人民币1000元的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宁晓玉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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