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潘某某,绰号某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31980********,仫佬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15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在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镇**村**屯其工作的卖水店仓库内,通过梁某某(另案处理)贩卖了2小包重约0.4克的毒品冰毒给吸毒人员黄某某,获赌资400元。毒品交易完成后被告人潘某某和梁某某被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在梁某某身上查获两小包毒品冰毒,净重0.3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称量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法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吸食,贩卖毒品数量为0.78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覃小燕
检察官助理:吴颖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共14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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