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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19〕2014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3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4日凌晨,吸毒人员陈某成与被告人潘某某经联络,要求被告人潘某某帮其购买价值300元毒品K粉,并经手机微信转账300元给被告人潘某某,被告人潘某某购买到毒品K粉后,在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新桥路十车队门口,将上述购得的毒品K粉交给陈某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

2.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尿检报告、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3.证人陈某成、黄某峰、杨某奇的证言;

4.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等;

6.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手机数据;

7.被告人毛发鉴定报告;

8.审讯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飞

2019年12月13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在增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涉案黑色华为手机现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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