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剑检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潘某甲,曾用名潘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301991********,苗族,中专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台江县,住台江县**镇**号。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3月25日被剑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剑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0日被剑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锦屏县看守所。
本案由剑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贩卖毒品案,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潘某甲出资给邰某甲(已判刑)贩卖毒品,获利二人予以平分。2019年6月至10月期间,某某甲贩卖毒品给龙某梅、吴某良等人,获利后邰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被告人潘某甲共获得毒资分红13320元。
2.2020年3月22日晚,被告人潘某甲向高某某(另案)购买冰毒用于贩卖。被告人潘某甲先向高某某转账2000元定金,并与高某某驾车往凯里市马坡井购买冰毒。途中,被告人潘某甲相继用微信转账的方式转了8500元和6500****。二人到凯里市马井坡后,被告人潘某甲到高某某的外婆家等候,高某某一人外出购买冰毒。高某某拿到毒品后回到其外婆家与被告人潘某甲交易。被告人潘某甲拿出其购买的一点冰毒在高某某的外婆家与高某某一起吸食。之后二人驾车将剩余的冰毒带回台江。被告人潘某甲将剩余的冰毒放置在自家三楼靠楼梯的房间一床头柜内。2020年3月24日,剑河县公安局民警依法将被告人潘某甲查获,并在其房间内发现冰毒。经依法提取、称量,净重为45.67克。经鉴定,被告人潘某甲购买的冰毒含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邰某甲、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剑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邰再梅
检察官助理龙安琴
2020年9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关押于锦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起诉书八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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