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777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1811980********,汉族,初中文化,**烤羊腿饭店负责人,出生于安徽省天长市,暂住本市鼓楼区**街道**新村**幢**单元**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镇**村**队**号)。被告人潘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潘某某,听取了被害单位人员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至21日,被告人潘某某与王某某(另案处理)经合谋,由王某某组织人员在本市鼓楼区等地,采用线上在潘某某经营的**烤羊腿饭店虚假下单,并使用鼓楼区政府与美团平台联合发放的消费优惠券买单的方式,多次骗取美团平台所属的被害单位北京**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的补贴金共计人民币5150元。
2020年5月6日,民警通过店员通知被告人潘某某到店,潘某某自动回到店内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归案后其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退出了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归案经过、收款证明、合作协议、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单位人员顾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电子证据检查等笔录;
6.电子数据U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佑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方式:13951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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