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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诈骗案)_库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库车县人民检察院

库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车县检一部刑诉〔2020〕541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1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镇**村**组,现住址:库车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库车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日被库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被告人潘某某通过康某某介绍认识了被害人刘某某。后潘某某对刘某某谎称自己在库车市水利局有关系,可以在库车市牙哈镇和刘某某一起承包水利工程,让刘某某先提供为承包工程所需要的资金。在骗取刘某某的信任后,自2019年3月至同年11月期间,潘某某以请人吃饭、租赁设备、给工人发工资等为由从刘某某处骗取共计65700元。后刘某某经过核实得知潘某某没有取得过水利工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移动电话、书证微信转账及聊天记录、证人康某某的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沙宏伟

2020年6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潘某某现住库车市**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3579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案件电子卷宗、被告人人口信息各一张。

3.涉案物品随案移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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