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潘某某(曾用名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5197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个体经营白酒,出生地安徽省太湖县,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路**国际大厦**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湖县**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被告人潘某某对被害人黄某某谎称自己在做一次性防护口罩的生意,让黄某某向其投资25500元,4月2日钱便可连本带利获得三万元。黄某某信以为真并于当日通过支付宝向潘某某转账25500元。2020年3月31日,潘某某继续谎称商谈口罩生意,请客户吃饭的名义骗取黄某某1500元。潘某某在收到以上钱款后用于归还债务和个人消费。2020年4月2日黄某某在未收到投资款后多次找潘某某催要钱款,潘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还款。
2020年5月15日潘某某在合肥市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并移交至安庆市公安局菱湖派出所。
案发后潘某某已退还黄某某全部赃款,黄某某对潘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7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陶思惠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取保候审地同户籍地,联系电话:1350967****;
2.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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