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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诈骗案)_麻某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麻某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公诉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61986********,苗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湖南省麻某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麻某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8月30日被麻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经本院决定,由麻某县公安局重新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潘某某为偿还赌债,隐瞒事实真相,从被害人黄某某、郑某某、莫某某三人经营的水泥店内采取赊账购买水泥的手段骗取水泥,将骗取的水泥变卖后用于偿还赌债,后潜逃至外地。经统计,潘某某骗取的水泥总量共计100吨,货款总金额达人民币38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27日,被告人潘某某到麻某县**镇**馆附近被害人黄某某经营的水泥店,以380元/吨的价格赊账购买33吨水泥,潘某某将该33吨水泥变卖后用于偿还赌债。后黄某某多次催款,潘某某以买方未支付货款为由,拒不支付水泥货款人民币12540元。

2、同年6月28日,被告人潘某某采取上述方式从麻某县**镇**路**砖厂斜对面被害人郑某某经营的水泥店内骗取33吨水泥用于变卖,货款共计人民币12540元。

3、同年6月29日,被告人潘某某采取上述方式从麻某县**镇**院附近被害人莫某某经营的水泥店内骗取34吨水泥用于变卖,货款共计人民币12920元。

被告人潘某某于2020年8月29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潘某某赔偿了被害人黄某某、郑某某、莫某某部分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害人黄某某、郑某某、莫某某出具的谅解书、收条、欠条;

2.被害人黄某某、郑某某、莫某某的陈述;

3.证人吕某某、邓某某、田某某、滕某某、丁某某、唐某某、舒某甲、舒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8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潘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麻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军 

检察官助理:余奕成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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