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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诈骗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562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111995********,汉族,长沙市人,大学肄业文化,原系山西**旅游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员工,家住长沙市雨花区**乡**村**组。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5月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4日本院批准,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至案发,被告人潘某某受雇于长沙市雨花区山西**旅游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并负责该公司计调工作及公司网店的运营维护。2018年11月23日,潘某某利用工作之便所掌握的公司支付宝账号及相关信息,私自用网贷的方式向支付宝“网商贷”贷款22000元。该资金到公司账户上后,被告人潘某某虚构该笔款项系其朋友公司过账的理由,欺骗公司负责人陈某某将该笔贷款从公司账户转账至被告人潘某某指定的支付宝账户中。

2018年11月29日,潘某某再次使用上述方式在支付宝“网商贷”贷款50000元,后继续编造理由,欺骗公司负责人陈某某将该笔贷款转到被告人潘某某指定的支付宝账户及招商银行卡内。被告人潘某某实际收到款项共计67540元。

2019年5月1日,被告人潘某某被其家属扭送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支付宝贷款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流水、支付宝收支明细、营业执照等书证;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其二年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丽梅

2019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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